9.1 一般规定
9.1.1 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 字串5
9.1.2 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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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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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 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 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
4 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5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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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面层砌块为振捣成型、挤压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
9.2.2 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面层砌块发现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字串6
9.2.3 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字串8
9.2.4 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2
1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 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 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字串7
9.2.5 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字串7
9.2.6 面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1 更换的砌块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2 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
3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4 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5 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6 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9.2.7 人行道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3.4.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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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人行道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表9.2.8的要求。 字串4
9.2.9 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执行。
9.2.10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的养护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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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
9.3.2 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 字串6
9.3.3 修复挖掘的人行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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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应分层回填夯实,分层的厚度应小于夯实机械最大振实厚度;
2 当不能满足回填最小宽度时,可采用灌筑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
3 沟槽回填应高于原路床,夯实后再整平,恢复面层。 字串6
9.3.4 人行道基础维修质量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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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字串1
9.4.2 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缝。
9.4.3 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 字串4
9.4.4 花岗石、大理石类的缘石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Omm。 字串8
9.4.5 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 字串7
9.4.6 缘石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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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得小于1m~1m。
9.5.2 未绿化的人行道预留的树池,树池边框距路缘石的间距宜大于300mm。 字串6
9.5.3 树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1 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
2 混凝土树池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拱胀变形,铸铁类、再生塑料类的树池出现断裂、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 字串6
9.5.4 踏步破损或失稳,应及时维修。
9.5.5 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能。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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