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字串4
4.1.1 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字串2
4.1.2 城镇道路的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字串5
4.1.3 城镇道路检测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4 城镇道路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2
1 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 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 对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5 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养护、设计部门。 字串7
4.1.5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划分等级。 字串2
4.2.1 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字串5
4.2.2 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字串6
4.2.3 经常性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字串3
4.2.4 经常性巡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字串2
4.2.5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字串5
4.2.6 经常性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4
1 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1
1)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
2)检查井盖、雨水箅完好情况;
3)积水情况。
字串9
2 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3 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4 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字串4
4.2.7 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字串2
字串2
4.3.1 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路、支路宜3~4年一次。 字串8
4.3.2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字串9
4.3.3 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8
1 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2 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 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字串7
4.3.4 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4
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 基础损坏状况;
4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 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1 道路的每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每200~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按一个单元计。
2 每条道路应选择若干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应以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则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字串3
3 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6 定期检测可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字串2
1 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 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常规方法量测。
字串4
4.3.7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字串3
4.3.8 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3.9 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4.3.10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字串4
4.3.11 结构强度检测应以路表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等检测设备。
字串2
4.3.12 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并以粗糙度表示,检测设备可选用锁轮拖车或摆式仪等。 字串1
字串6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字串4
1 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
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
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
4 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字串8
4.4.2 特殊检测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测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要求。 字串5
4.4.3 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1
1 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2 检测道路结构强度;
3 调查道路沉陷原因,检测道路空洞等;
4 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
字串9
4.5.1 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表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或SFC)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1所示。
字串3
2 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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