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基本规定

来源:    2008-05-13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字串2

3.0.2 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字串4

3.0.3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字串5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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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字串7

3.0.5 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字串3

3.0.6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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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字串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字串1

3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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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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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要求。 字串8

3.0.8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字串3

3.0.9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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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3 快速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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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字串4

3.0.11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1 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 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3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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