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 选址 字串4
第2.1.1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字串5
第2.1.2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字串3
第2.1.3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字串3
第2.1.4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字串9
第二章 选址和规模 字串4
第一节 选址 字串4
第2.1.1条 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字串7
第2.1.2条 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字串1
第2.1.3条 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 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字串4
第2.2.1条 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字串2
第2.2.2条 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字串5
Q=δnq/1000 字串2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 字串7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字串2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字串7
第2.2.3条 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字串2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 字串4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字串4
第2.2.5条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字串3
第3.0.1条 转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区域布置,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站前区布置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字串3
第3.0.2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字串4
第3.0.3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字串5
第3.0.4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字串7
第3.0.5条 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滑。 字串5
第3.0.6条 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字串4
第3.0.7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字串6
第3.0.8条 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处理设施。 字串7
第3.0.9条 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字串9
第3.0.10条 转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字串2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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