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修理厂

来源:    2008-05-10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修理厂
第五章 修理厂

                第一节  建厂与用地

   第5.1.1条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m范围内应避免有居民居住,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
    一个大城市,一般宜建一个修理厂。
   第5.1.2条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一般凡运营车辆在5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2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凡运营车辆在10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5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若运营车辆在1000辆以上,或者更多时,应建的修理厂的规模按此类推。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最少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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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3条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m2/每标准车进行设计。
   第5.1.4条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设计:
    a、食堂(包括厨房、膳堂及库房)要求能容纳在厂进餐职工;
    b、婴幼室要求能容纳全厂女职工三岁以下婴幼儿,设有卧室、活动室、保健室、厨房、仓库、办公室、婴幼儿户外活动场地;
    c、幼儿园要求能容纳全厂10~15%职工的幼儿入园;
    d、卫生所要求能容纳全厂5%左右的职工同时就诊;
    e、浴室要求能容纳全厂4%左右的职工同时淋浴;
    f、厕所除办公楼每层设置外,全厂应在车间、生活区等职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厂10%的职工均衡设置男女厕所;
    g、单身职工宿舍,要求能容纳全厂15%左右的单身职工居住;
    h、俱乐部,要求能容纳全厂职工在内同时进行活动(包括全厂听报告),设有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和职工学习教室: 字串6
    i、运动场(蓝排球场在内)一座。
    以上各项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
   第5.1.5条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成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
    修理厂的生产区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的区域,一般在全厂总平面布置的中间;辅助区一般在主厂房的附近,围绕着主厂房设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厂前区是包括办公楼在内的营业区;生活区是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一般宜与生产分开。
   第5.1.6条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来确定,一般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尽可能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第5.1.7条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a、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字串9
    b、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c、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启的大门应避免朝北。有重型设备(如压制的)车间应有通向室外的紧急备用大门;
    d、热加工、锻压、铸工、电镀等会散发有害气体、烟尘及噪声的车间应置于主导风下风向和厂区的边缘,噪声过大的车间应设在隔开的房间内;
    e、车间办公室和生活间应就近布置在各车间内;
    f、必须为今后生产的发展,给车间和全厂留有足够的扩建余地。

第二节  库房、道路、及其它

   第5.2.1条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服务中心处,专用仓库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易燃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仓库均需靠近工厂道路,并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周围有足够的消火栓。
   第5.2.2条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范进行,一般其用地面积SQ等于该厂年生产量Q(修车数/年)、物料入库量占年生产量的百分比K与材料储备期n(月)的乘积与仓库总面积上的平均荷载量Px(吨/m2)乘以12个月的商即SQ=Q·K·n/12Px(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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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3条   修理厂内的道路一般采用工业企业道路等级Ⅲ级,即单向行车密度每小时15辆汽车以下。回车场最小面积按铰接车计算:厂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R应不小于12m;路面可按汽13级设计;双车道宽7m以上,人行道最小宽度不低于1.2~2.5m,横向坡度为2~3%,最大纵坡5%;直交路口弯道面积在31m2左右,交叉路口(斜交)弯道面积为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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