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4.2.1条 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把功能相近、生产(工作)性质相同、动力需要和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尤其是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b、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其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场区还必须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c、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近旁应有便于堆放、装卸煤炭的场地。保养场进出应有供机动车用的宽度不小于12m的铁栅主大门,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少于3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紧急出入门。
第4.2.2条 保养场是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重要后方设施,在城市规划上应有明确的地位,切实加以规划。一个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从规划上具体加以确定。
第4.2.3条 保养场按企业营运车的保有量设置:企业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的企业,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在车辆超过500辆以上的大型企业,可建保养中心。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很多场,可根据线网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场。大城市车辆较多,宜于大中小结合,不应不分情况地都建规模很大的大型场或中心。
第4.2.4条 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m2,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在山城建设保养场不论规模大小,Ky值一律取1.2。
第4.2.5条 保养场若同时考虑营运、停车或修理,其规划用地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关于营运、停车场、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或按第3.2.3条综合计算。保养场油库、变电房的用地另行计算。 字串5
第三节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第4.3.1条 保养场应有确保完成其生产任务的现代化厂房,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路线要求,由保养车间和发动机、底盘、轮胎修理、喷烤漆工间等构成主车间,成为厂房的主要部分。其它如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各辅助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对于有较大噪声、有毒气体、液体和易燃气体的空压机间、蓄电池间、乙炔间在布置时按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保养厂应重视车身保养,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单独进保进修。
第4.3.2条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一般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厂房宽可据每日保修车辆台次确定,厂房长度宜因地制宜,保养厂生产性建筑规划用地宜按50m2/每标准车计算,各车间(包括库房、动力站)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
Tags:城市公共 设计规范 保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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