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停车场

来源:    2008-05-10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

        第一节 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第3.1.1条   停车场的主要功能是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第3.1.2条   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其距离宜在1~2km以内。
   第3.1.3条   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最大应不大于10km。
   第3.1.4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计划地安排停车场用地,将停车场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的附近,应优先安排停车场用地。在发展新的小区或建设卫星城时,城市规划部门必须预留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交用地。 字串8
   第3.1.5条   停车场的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和市政设施条件齐备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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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

   第3.2.1条   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的前提是要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保证顺序出车)而不受前后左右所停车辆的影响。
   第3.2.2条   公共交通车辆的停放方式,公共汽车宜主要采用垂直式或斜排式,无轨电车应采用平行式。
    停车面积系数Kt,垂直式为0.35,斜排式为0.30,平行式为0.50~0.60。
   第3.2.3条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m2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m2综合计算。若用地利用率不高,各地可酌情增加。
   第3.2.4条   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和锅炉房的规划用地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单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字串9
   第3.2.5条   停车场的规模一般以停放100辆铰接式营运车辆为宜。
   第3.2.6条   停车场的总平面布置为场前区、停车坪、生产区和生活区四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平面设计的主要要求:
   a、场前区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等机构和设施构成,要求有安全、宽敞、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
    b、停车坪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明沟与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大于0.5%。
    停车坪应有宽度适宜的停车带、停车通道,并在路面采用划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
    在北方(黄河以北),停车坪上必须有热水加注装置,有条件宜建成封闭式停车库。
    c、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必须包括低保保修工间及其辅助工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组成部分,两部分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厂房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d、生活区的平面布局包括办公楼、教育用房、文化娱乐和会议用房、食堂、保健站、婴幼室、浴室、集体宿舍、厕所等,其设计需结合本身的特点,参照执行有关标准。全场必须搞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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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停车场的进出口

   第3.3.1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由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入口组成,两者必须分开设置,严格各行其道。
   第3.3.2条   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要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第3.3.3条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另外应再设一个备用进出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出口不得不合用时,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12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在停车数小于50辆时,如无条件设置备用进出口时可不设。
   第3.3.4条   车辆进出口的使用宽度见第2.1.8条。
    当需要断开与进出口相对应的道路上的隔离带、绿化带、人行道时,其断开宽度宜不小于标准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3倍。
   第3.3.5条   车辆进出口门的净高应不小于3.6m。调度室宜设在进出口的适中位置上,采用广角多方位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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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同时进出口必须有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应有夜间显示装置和不小于1lx的灯光照明。
    无轨电车停车场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场内线网应统一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向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一般为5.00~5.50m。
    人员出入口可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设置,其使用宽度应大于两人同时步行宽度的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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