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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 15—87,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字串9
198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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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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