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单层厂房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字串6
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

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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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
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内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3.2.3-1b);

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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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3.2.3-3)。
注: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第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
第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图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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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3.2.6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部分)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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