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来源:    2008-04-09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字串1

2.1.2 基地高程

字串9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字串1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字串7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字串6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字串4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字串1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字串2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字串3

3.3.2 地面排水 字串2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字串5

4.2.1 楼梯

字串4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字串6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字串2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字串6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字串6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字串6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字串5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字串8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字串8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字串8

4.4.4 楼地面

字串6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字串7

4.5.2字串2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字串6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字串3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字串4

4.8.1 管道井

字串6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字串7

4.9.1 烟道、通风道

字串9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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