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igh & medium expansion foam systems
GB 5019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字串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3号
字串2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字串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12月30日 字串6
1 总 则 字串8
1.0.1 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实际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中设置的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4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
1.0.4.2 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
1.0.4.3 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
1.0.4.4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1.0.5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1.0.5.2 钾、钠、镁、钛和五氧化二磷等活泼性的金属和化学物质。
1.0.5.3 未封闭的带电设备。
1.0.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字串3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字串7
2.1.1 高倍数 expansion
泡沫的体积与产生这些泡沫的泡沫混合液的体积之比。
2.1.2 高倍数泡沫 high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1~1000的泡沫。
2.1.3 中倍泡沫 medium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1~200的泡沫。
2.1.4 混合比 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比。
2.1.5 泡沫供给速率 rate of foam application
每分钟供给泡沫的总体积。
2.1.6 封闭空间 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非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1.7 导泡筒 foam transit tube
由泡沫发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2.1.8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of high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将高倍数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1.9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of high & medium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或半固定的高倍数或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2.1.10 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mobile of high & medium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字串7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字串7
3.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 下列场所可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1 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3.1.3.2 大范围的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3.1.4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4.2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4.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5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5.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3.1.5.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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