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7.5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字串4

7.5.1 当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置水泵结合器,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字串9

7.5.2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确定,每个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字串9

7.5.3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m,水泵结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字串8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字串5

7.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与其它用水管道分开设置,当有困难时,消火栓给水管道可与其它给水管道合用,但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2 当室内消火栓总数大于10个时,其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火栓的消防用水量;
3 在同层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应大于5个;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给水管道分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消火栓给水管道必须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字串7

7.6.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m;
2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大于0.8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3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当保证同层相邻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时,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
4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栓口离地坪高度宜为1.10m;同一工程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
5 设有消防水泵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字串3

7.6.3 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字串8

7.7 消防水泵 字串4

7.7.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字串3

7.7.2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并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门。

字串1

7.8 消防排水 字串2

7.8.1 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字串3

7.8.2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排水的生活污水泵(含备用泵),总排水量应满足消防排水量的要求。

字串5

8 电 气

字串5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字串4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字串3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字串1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变压器低压侧设置的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字串4

8.1.4 消防配电设备宜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字串3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内,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表面涂防火涂料;
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字串9

8.2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

字串6

8.2.1 人防工程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设置位置宜在墙面上或顶棚下;
2 火灾疏散标志灯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转角处等部位,并宜距室内地坪1.00m以下的墙面上,其间距不宜大于15m,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处,其位置宜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字串6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字串9

8.2.2 人防工程的火灾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字串2

8.2.3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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