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字串7
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字串5
2.0.8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0.9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2.0.10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字串7
2.0.11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2.0.12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字串1
2.0.13 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字串6
2.0.14 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2.0.15 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字串3
2.0.16 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字串8
3.1 一般规定
字串2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字串6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作燃料。
字串8
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字串4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字串2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字串8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字串1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字串8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4
3.2 防火间距
字串8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字串5
字串2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字串5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字串8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字串6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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