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2.0.6 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字串7

2.0.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字串5

2.0.8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字串7

2.0.9 安全出口 safe 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字串2

2.0.10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字串7

2.0.11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vacuation walk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字串5

2.0.12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字串1

2.0.13 火灾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字串6

2.0.14 火灾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字串1

2.0.15 火灾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or fire 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字串3

2.0.16 火灾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g for fire 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字串6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字串8

3.1 一般规定

字串2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字串6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作燃料。

字串8

3.1.3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字串8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字串4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字串2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字串3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字串7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字串8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字串2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

字串8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字串1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字串8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4

3.2 防火间距

字串8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3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字串5

字串2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字串5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字串8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字串6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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