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来源:    2007-06-13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字串9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字串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字串3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字串8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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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字串7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字串5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8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字串3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字串8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字串9

字串7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字串1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字串5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字串5

  字串4

 

字串8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字串5

Sa1≥0.4(Ri+0.1hx) (3.2.1-1) 字串7

当hx≥5Ri时, 字串1

Sa1≥0.1(Ri+hx) (3.2.1-2)

字串9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字串4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字串3

Se1—地中距离(m);

字串8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字串3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字串2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字串6

1.当(h+l/2)<5Ri时, 字串5

Sa2≥0.2Ri+0.03(h+l/2) (3.2.1-4) 字串4

2.当(h+l/2)≥5Ri

字串6

Sa2≥0.05Ri+0.06(h+l/2) (3.2.1-5) 字串1

式中 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字串2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字串3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字串4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字串1

当(h+l1)<5Ri时, 字串2

Sa2≥1/n〔0.4Ri+0.06(h+l1)〕 ( 3.2.1-6)

字串1

当(h+l1)≥5Ri时,

字串1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字串9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字串5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字串5

第3.2.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9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字串3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字串7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字串4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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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字串3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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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字串6

第3.2.3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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