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来源:    2007-06-08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第2.0.5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
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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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7条 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8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9条 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气态乙炔站与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字串9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第3.0.3条 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和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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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5条 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 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连接气瓶数(个);

    Q——压缩机排气量(/h);

    υ——充灌容积流速(/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h·瓶;一次充灌不宜超过0.6/h·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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