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 |
| 每座库房 | 每一防火墙间 | |
| 一、二级 字串9 三级 |
13600 4500 |
3400 1500 |
第5.0.1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4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字串7
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6.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第6.0.3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6.0.4条 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6.0.6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字串9
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8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字串1
Tags: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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