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来源:    2007-06-08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第4.0.16条 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7条 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4.0.18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第4.0.19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第4.0.20条 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          表4.0.20
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 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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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13600
4500
3400
1500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4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字串7

  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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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第6.0.3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6.0.4条 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6.0.6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字串9

  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8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字串1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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