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字串3
| 主编部门: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施行日期:200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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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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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03,自2003年6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1、3.0.12、3.0.14、4.0.7(2)(4)、4.0.12、6.0.3、6.0.8、6.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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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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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字串5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修订而成。 字串9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经审查定稿,建设部以第139号公告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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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螺杆压缩机、压缩空气干燥、净化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5551914),以供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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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协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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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字串8
(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字串6
参编单位: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字串7
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 字串6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字串2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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