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来源:    2007-06-08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8.2.1.4 8、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口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字串5

8.2.1.5 8、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厂房的敞口端和不等高厂房高跨的边柱列等,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字串2

8.2.2 厂房构件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8.2.2.1 现有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8度Ⅰ、Ⅱ类场地在竖向支撑处的立柱及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全部立柱,不应为T形截面;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增加支撑等措施。 字串1

8.2.2.2 7~9度时,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两个方向的尺寸均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7度有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和上柱柱间支撑的开间处不宜小于4ф12,8、9度时不宜小于4ф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字串1

8.2.2.3 现有的组合屋架的下弦杆宜为型钢;8、9度时,其上弦杆不宜为T形截面。

字串4

8.2.2.4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9度时,其配筋不宜小于4ф14。 字串5

8.2.2.5 8、9度时,排架柱底部和阶形柱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截面宜为矩形,对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大开孔工字形柱和双肢管柱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字串6

8.2.2.6 8、9度时,山墙现有的抗风砖柱应有竖向配筋。8.2.3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6

8.2.3.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1、表8.2.3-2、表8.2.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字串8

字串9

字串8

8.2.3.2 屋盖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5

(1)8、9度天窗跨度大于6m时,在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宜有局部的屋架上弦横向支撑;

字串7

(2)厂房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字串8

(3)8、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字串1

(4)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2.3.1 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字串1

(5)锯齿形厂房的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字串5

(6)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厂房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字串6

8.2.3.3 锯齿形厂房三角形刚架立柱间的竖向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4的规定

字串8

字串9

8.2.3.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6

(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字串2

(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字串4

(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

字串9

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8

8.2.4.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的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ф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字串8

8.2.4.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ф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字串7

8.2.4.3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字串2

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设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字串5

8.2.5.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柱间支撑。单跨厂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天柱间支撑。 字串4

8.2.5.2 8度时,中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 字串9

8.2.5.3 9度时,边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中柱列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字串6

8.2.5.4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坪处;8度时Ⅲ、Ⅳ类场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字串8

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字串1

8.2.6.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

字串2

8.2.6.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

字串6

8.2.6.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

字串1

8.2.6.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字串9

8.2.6.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字串7

8.2.6.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上弦应有可靠连接。

字串4

8.2.6.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字串2

8.2.7 粘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8.2.7.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ф6钢筋与柱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字串9

8.2.7.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6

(1)7~9度时,屋架端部上弦或柱顶高度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8、9度时,梯形屋架在上述两个部位宜各有圈梁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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