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有关规定检验;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要求;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关要求。 字串8
7.2.5第一级鉴定时,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字串4
7.2.5.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本标准第5.2.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字串2
7.2.5.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时的抗震横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时的房屋宽度,其限值宜按表7.2.5采用,其他厚度的墙体,表内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算。 字串9
7.2.5.3 底层内框架房屋的底层,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
7.2.5.4 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顶层可按本标准第5.2.5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分别按本标准第5.2.5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 字串4
7.2.5.5 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
字串5
7.2.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建筑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字串6
(1)横墙间距超过表7.2.1的规定,或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或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比大于3; 字串7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字串3
(3)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要求; 字串4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7.3 第二级鉴定 字串5
7.3.1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表7.1.1所列数值时,应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照本节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字串7
7.3.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上部各层应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字串2
7.3.2.2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2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字串2
7.3.2.3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字串4
7.3.3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8
7.3.3.1 砖墙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改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3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7.3.3.2 框架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 字串2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字串9
8.1 一般规定
字串4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①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字串4
②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 字串6
8.1.2 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
字串4
(1)6~9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型式和整体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
字串4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字串8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字串9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
8.1.3 厂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7
(1)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字串4
(2)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 字串1
(3)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
字串6
(4)无不均匀沉降或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 字串9
8.1.4 厂房可根据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8.3.1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字串3
8.1.5 混合排架厂房的砖柱,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 字串4
8.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8.2.1 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 8、9度时,厂房侧边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宜有防震缝与厂房分开。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
字串9
8.2.1.2 突出屋面天窗的端部不应为砖墙承重;8、9度时,厂房两端和中部不应为无屋架的砖墙承重,锯齿形厂房的四周不应为砖墙承重。
8.2.1.3 8、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本栏搜索
相关新闻
最新文章
推荐新闻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