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 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字串6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字串8
6.3.2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6.3.2.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β=ψ1ψ2ξy (6.3.2-1)
ξy=Vy/Ve (6.3.2-2)
式中 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第6.3.2.2款确定;
字串2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第6.3.2.3款确定;
字串6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字串4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字串9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第6.3.2.4款计算。
6.3.2.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时,可取1.25;
字串4
(2)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字串9
(3)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字串7
(4)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而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字串4
6.3.2.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字串5
(1)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2)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
(3)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字串6
6.3.2.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截面抗震验算的规定取值,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字串9
6.3.3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字串9
(2)按本标准3.0.5.3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满足要求的其他结构。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方法,其中,宜按三级抗震等级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尚可按照本节的规定对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字串2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字串1
7.1 一般规定
字串3
7.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墙和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其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字串1
7.1.2 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圈梁和其他连接构造;8、9度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 字串2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1
(1)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7.1.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及砖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第7.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字串3
7.1.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 字串2
7.2 第一级鉴定 字串7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7.2.1.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字串6
字串6
7.2.1.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宜大于3.0,8、9度时不宜大于2.0。
字串6
7.2.1.3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6、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2m、1.5m;8.9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字串8
7.2.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字串6
7.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字串2
7.2.3.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有关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9
(1)顶层应有圈梁; 字串7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字串3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字串7
7.2.3.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字串5
7.2.3.4 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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