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来源:    2007-06-08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0.1.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字串2

3.0.1.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字串7

3.0.1.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字串5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字串6

3.0.2.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字串3

3.0.2.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字串5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字串6

3.0.2.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字串4

3.0.3 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字串8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字串5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3.0.4.1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 字串9

3.0.4.2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字串1

3.0.4.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2

3.0.4.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8

3.0.4.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字串6

3.0.4.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字串8

3.0.4.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

字串8

3.0.4.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字串2

3.0.5 6 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字串9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字串7

S≤R/γRa (3.0.5)

字串7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字串1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字串2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对砖墙、砖柱、烟囱、水塔和钢构件连接,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字串3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字串3

3.0.6.1 Ⅰ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字串3

3.0.6.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7

3.0.6.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1

3.0.6.4 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6

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字串1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字串1

4.1 场 地 字串8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字串8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字串5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字串7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字串9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字串9

4.2 地基和基础

字串2

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字串9

  (1)丁类建筑;

字串5

  (2)6度时各类建筑;

字串1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字串9

  (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字串2

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字串7

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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