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字串8
(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字串1
11.2.6.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水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中,应分别按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进行验算;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方向和对角方向进行验算。
字串3
11.2.7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字串6
附录A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字串4
A.0.1 多层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字串4
A.0.1.1 住宅、单身宿舍、办公楼、学校、医院等,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墙段基准面积率,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为12KN/㎡时,可按表A.0.1-1至A.0.1-3采用;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为其他数值时,表中数值可乘以gE/2。 字串5
A.0.1.2 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楼层抗震墙基准面积率,承重墙可按表A.0.1-2至A.0.1-3采用;自承重墙宜按表A.0.1-1数值的1.05倍采用;同一方向有承重墙和自承重墙或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各自的净面积比相应转换为同样条件下的数值。
字串9
A.0.1.3 仅承受过道楼板荷载的纵墙可当做自承重墙;支承双向楼板的墙体,均宜做为承重墙。
字串4
字串4
字串5
A.0.2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A.0.2.1 上部各层,均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字串4
A.0.2.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可取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的0.85倍;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仍可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字串1
A.0.3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取按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乘以下式计算的调整系数: 字串3
字串4
字串5
附录B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B.0.1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计算: 字串7
字串1
B.0.2 矩形框架柱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较小值:
字串2
字串1
B.0.3 对称配筋矩形截面偏压柱现有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字串2
字串6
字串2
B.0.4 砖填充墙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字串6
B.0.5 带边框柱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字串5
附录C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字串8
C.0.1 旧式木骨架的木柱常用圆截面尺寸,宜按表C.0.1采用。
C.0.2 旧式木骨架楼层木大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2采用。
C.0.3 旧式木骨架的木龙骨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3采用。
字串9
C.0.4 旧式木骨架的木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4采用。 字串4
C.0.5 旧式木骨架的木檩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5采用。
字串2
C.0.6 旧式木骨架的木椽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6采用。 字串7
楼层木大梁常用截面尺寸(cm) 表C.0.2
字串4
字串7
注:①本表适用于木板面层的楼地面; 字串4
②本表中圆木直径尺寸系指中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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