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字串3
10.2.6 现有的土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字串8
10.2.6.2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10.2.6.3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字串4
10.2.6.4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字串4
10.2.6.5 二层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结钢筋。 字串6
10.2.6.6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字串9
10.2.7 现有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6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字串4
(2)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字串8
(3)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字串2
(4)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字串3
10.2.8 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规定。
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 囱 字串8
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字串2
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
字串4
11.1.3 烟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11.1.3.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
11.1.3.3 砖烟囱的配筋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m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规定。
字串6
11.1.4 烟囱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8
(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 字串4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字串9
11.1.4.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2
11.1.5 烟囱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字串7
11.2 水 塔
11.2.1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字串1
(1)容积不大于500m3、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字串3
(2)容积不大于200m3、高度不超过30m的砖、石筒壁水塔; 字串1
(3)容积不大于20m3、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字串2
11.2.2 容积不大于50m3、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容积不大于30m3、高度不超过15m的砖、石筒壁水塔,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11.2.3 水塔抗震鉴定时,对筒壁、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应重点检查。
11.2.4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钢筋天露筋和锈蚀;
(2)砖、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松动和酥碱; 字串6
(3)基础无严重倾斜,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8%;水塔高度为20~45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6%; 字串1
11.2.5 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11.2.5.1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2
(1)水柜、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筒壁、基础、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和7度时Ⅰ、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不应低于M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字串6
11.2.5.2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字串3
11.2.5.3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字串6
11.2.6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11.2.6.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8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字串4
(2)7度时Ⅰ、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字串7
(3)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石筒壁水塔;
字串7
(4)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石筒壁水塔;
(5)7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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