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 枕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1
(1)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 字串1
(2)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字串1
(3)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
字串1
(4)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
字串5
(5)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 字串5
字串6
(6)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碴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
10.1.6.4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
字串1
10.1.6.5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
字串3
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 字串2
10.1.7 现有墙体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10.1.7.1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3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5开间; 字串2
(2)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砖实心墙;
(3)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 字串4
(4)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骨有一道拉结;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铅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 字串3
(6)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字串8
10.1.7.2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字串4
(2)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 字串8
(3)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
字串8
(4)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 字串2
10.1.7.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6
(1)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 字串5
(2)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坏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
字串3
(3)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 字串2
(4)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
字串3
(5)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字串1
10.1.7.4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 字串1
10.1.89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
字串8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字串5
(3)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
(4)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 字串8
(5)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
10.1.9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字串9
(2)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字串8
(3)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字串9
(4)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字串7
10.2 土石墙房屋
字串3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注:①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字串6
②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字串7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字串3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1
(1)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字串3
(3)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字串2
10.2.4 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9
10.2.5 现有土石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3
10.2.5.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字串2
10.2.5.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字串7
10.2.5.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字串4
10.2.5.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深厚度不宜大于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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