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字串3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宜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ф12,变形缝处锚拉的钢筋应有所加强。 字串9
8.2.7.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 字串4
8.2.7.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字串1
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1)7~9度时,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到顶的内横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字串7
(3)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字串8
8.3 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7
8.3.1 符合下列的情况,厂房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9
(1)8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双向柱距不小于12m、天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 字串2
(2)9度时,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及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字串5
(3)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
字串4
8.3.2 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9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字串4
9.1 一般规定 字串2
9.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院、礼堂、食堂等。 字串3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字串5
(1)6~9度时,应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
字串5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山墙山尖,与排架柱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 字串5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字串3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8
(1)承重柱、墙天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字串4
(2)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3)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9.1.4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9.3.1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字串8
9.1.5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份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考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字串3
9.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9.2.1.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字串1
9.2.1.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5m且柱顶标高大于6.6m、或9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4.5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震鉴定要求。 字串3
9.2.1.3 8、9度时,砖柱(墙垛)宜有竖向配筋. 字串2
9.2.1.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字串3
9.2.1.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字串8
9.2.1.6 8、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柱。 字串3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字串3
9.2.2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3
(1)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字串8
(2)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字串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9.2.3.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3中无望板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字串3
9.2.3.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20mm。
字串8
字串1
9.2.3.3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上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字串2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字串3
9.2.3.5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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