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来源:    2007-06-06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字串1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字串1

 
3.5.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敷设,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 字串5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字串3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据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膨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尽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作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按现行的《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执行。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字串8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材,如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的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临时标识。
3.5.19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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