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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来源:    2007-09-15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6.0.3.1 假山、立峰、水池、石笋、花坛、溪流等的定点,放样。
6.0.3.2 假山、水池、溪流的基槽及基础。
6.0.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6.0.4.1 中间验收各类资料。
6.0.4.2 施工图及修改补充说明,大中型假山的施工组织设计。
6.0.4.3 竣工图
6.0.4.4 土建、绿化、假山叠石等工程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6.0.4.5 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设计人员、质监部门等参加,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
6.05 竣工验收后,必须填制竣工验收单。
6.06 假山叠石工程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应整理归案。 字串1

附录A 本规程名词解释
峰石:由几块体积大小不等,外型较佳的山石组合而成。峰石讲究造型自然、优美。
孤赏石:也称独峰石。是—块形态独特的山石,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面掌石:用于假山正面的无损伤、外型尚佳的块石。
中型假山:用石60吨以上200吨以内,集中堆叠的山石。
大型假山:用石200吨以上,主峰高度5M以上。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字串3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任鹤鸣、吴子辉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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