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门1995-10

来源:    2008-02-16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门1995-10

其他部位 A B1 B1 B2 B2 B1 B2 B1 B2 B1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一类建筑 A A B1 B1 B1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1 B2   B2 B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1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1 B2 B1 B2   B2 B2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普通旅馆
普通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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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顶层餐厅”包跨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
   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4.1
 
建筑物及场所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
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等 A B1 B1 B1 B1 B1 B2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
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A A B1 B1 B1 B1 B2 
电影院的观众厅
商场的营业厅等 A A A B1 B1 B1 B2 
停车库
人行通道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A A A A A    


  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字串2
   4.0.2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3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装有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的厂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级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 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 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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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C;
A.2.1.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C;
A.2.1.3 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C;
A.2.1.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C ;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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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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