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2008-01-30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字串7

  字串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字串3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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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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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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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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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注册的条件 字串8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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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 字串6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 字串8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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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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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始注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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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 字串9

     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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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 字串8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 字串2

     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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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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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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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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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注册机构审核加盖“已申请注册”专用章后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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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字串6

    4、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在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及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尚应提交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字串9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字串5

    6、申请人应根据所在工程造价业务岗位提供以下相应的工作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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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近两年已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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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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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近两年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两份。 字串6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保留,但每年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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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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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续期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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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且无《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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