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中地方工作问题成因及建议

来源:    2008-01-30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高速公路建设中地方工作问题成因及建议

按:当前,省厅做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的地方问题,愈来愈突出、愈来愈难,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进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征地拆迁已成为施工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怎样才能充分调动市县乡三级政府的积极性,解决好地方工作,急需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现将项目办的调研报告刊发,供厅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地方工作,是指由省厅三个项目法人做业主的高速公路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路基用地、取土用地、桥涵施工等引起的与沿途地方政府,特别是农村居民有关联,又需要地方政府来帮助、协调、解决的一些事项,主要是征地拆迁。当前,地方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工程按计划完成的重要因素,征地拆迁也成了困扰工程建设的难点、焦点和热点,严重制约了工程进展。比如,已建成通车的青银高速公路鹿泉段大车行村部分村民要求增设通道,另一部分村民要求增设天桥,意见对立,难以协调;寺家庄村民对于通道排水问题要求增设排洪渠道;大李庄村民要求另增加便道,致使工程停工两个月之久。在建沿海高速公路存在严重的取土难题,沿线不法分子高价垄断土场,致使施工单位要到几十公里外的地方取土,增加几千万元成本;部分村民对涉及到的拆迁物漫天要价,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不力,致使沿海高速2004年底开工,2005年6月底才能正式动工,延误工期半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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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成因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交通厅三家法人做业主,另一种为各设区市做业主。三家法人做业主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模式为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协议书”,市政府再分别包干给各县指挥部。各设区市做业主的高速公路拆迁模式为市政府与各县签订协议。

  由于市、县两级具体实施拆迁的都是交通部门,这种部门行为与政府行为相比,力度差距很大。再加上体制原因,市、县两级指挥部的人员数量不足,多数是兼职,工作忙,管理力度不够,制约程度弱化,再加上相关部门配合不利以及各级乡村政府、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等诸多因素,造成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大,群众争议多,阻工问题严重,取土用地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县指挥部和政府都是拆迁工作的指挥者,没有真正动手参与征拆。乡、镇、村级政府是拆迁的实施者,又是拆迁利益的分配者,个别乡、镇、村政府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变相设置障碍,鼓动、纵容群众闹事阻工,反而能得到更多的好处。

  (二)基层百姓是征地拆迁的主体。由于一些部门雁过拔毛层层克扣或截留,被拆迁户实际到手的补偿款已大打折扣,或因为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造成群众抵触情绪大,根本没有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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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地方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截留,征地过程中又缺乏与被征地农民的很好沟通,造成百姓与地方基层政府的对立,一旦有了地方问题,政府解决问题力度弱化,造成地方问题久拖不决。

  (四)路基取土由于地方政府的参与,成为地方各级获利的途径,真正提供土源的村民无利可图,地方各种势力控制下的运输车队靠控制取土场加大运距从中获利,时而还有社会不法分子的参与,垄断土地市场,严重制约路基施工进度,大大增加了工程的投资。

  (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地方工作的比较。工程建设按照FIDIC条款要求,形成了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另外还有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地方工作就只有各级指挥部来完成各项任务,各级指挥部原则上说都是业主,所以说地方工作没有一个明确、真正意义上的实施部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地方各级负责征拆的机构人员偏少,经费有限,而且临时机构人员少,疲于应付,征拆委托协议中用于奖励的费用偏低,无法适应拆迁集中进行和长达2-3年施工期,造成后期的地方问题出现后无人问津。

  (六)我国当前土地征用中征地补偿构成、补偿标准基本上延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严重与市场脱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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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征地拆迁标准不统一。公路部门征地拆迁补偿为耕地产值的16倍,铁路及其他部门有的为30倍,造成不同区域相邻地段地价相差悬殊,农民对此攀比,致使地方工作难以开展。

  (八)相关单位配合不够。个别行业和部门受利益驱动,过多的考虑自身利益,对高速公路建设不但不鼎力相助,反而巧立名目,漫天要价,设置门槛,刁难拖延,使高速公路建设举步维艰。

  二、几点建议

  (一)成立专门拆迁机构。

  建议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委员会,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同时建议省政府成立征地拆迁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交通、国土、林业、水利、公检法等部门组成,对征地拆迁发生的争议问题实施仲裁,下达仲裁意见后,交由公检法机关强制执行。此外,成立征地拆迁社会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及新闻机构组成,以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以及征地拆迁实体开展工作。

  (二)改变协议签订和资金拨付方式,征拆资金真正实现包干使用。

  征地拆迁协议,由项目法人分别与市监督委员会、县(区)拆迁委员会签订执行协议并经省级公证部门公证,征拆资金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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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各地市、县监督委员会和征迁委员会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的支持是地方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征地拆迁是一场“攻坚战”,必须在省政府的大力协调下,充分调动市县各级政府积极性,形成省、市、县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各级政府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应以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客观公正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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