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标〔1987〕9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分专业进行了修订,并完成了总图等四个部分的修订工作。经有关部门会审,现将修订后的《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同时废止。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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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四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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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字串4
修订说明 字串1
本曜枷蹈菰医ㄎǎ福保┙ǚ⑸枳值冢担矗逗盼牡耐ㄖ晌也恐泄ㄖ曜忌杓蒲芯克嵬缱庸ひ挡康谑杓蒲芯吭罕嘀贫伞?本标准是在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的基础上,分专业进行编写,对原标准的给水排水专业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而成的。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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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搜集了有关资料,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了国际标准,在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及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等。本标准应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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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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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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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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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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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了使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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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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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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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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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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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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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线
第2.1.1条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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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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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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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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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 字串4
第2.2.1条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见下页)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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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 管道纵断面图,同一个图样,根据需要可在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比例。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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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标高 字串1
第2.3.1条 标高应以米为单位,宜注写到小数点后第3位。在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厂区(小区)给水排水图中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2位。
第2.3.2条 沟道、管道应标注起迄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标高;沟道宜标注沟内底标高;压力管道宜标注管中心标高;室内外重力管道宜标注管内底标高;必要时,室内架室重力管道可标注管中心标高,但图中应加以说明。 字串1
沟道包括明沟、暗沟及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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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 室内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管道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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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条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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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a的方式标注。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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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b的方式标注。 字串1
三、平面图中,沟道标高应按图2.3.4c的方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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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径 字串4
第2.4.1条 管径尺寸应以毫米为单位。 字串6
第2.4.2条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不镀锌焊接钢管、铸铁管、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等,管径应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等);耐酸陶瓷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缸瓦管)等,管径应以内径d表示(如d380、d230等)。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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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条 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电焊钢管)、无缝钢管等,管径应以外径×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第2.4.4条 管径应按图2.4.4a和2.4.4b的方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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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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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编号 字串5
第2.5.1条 当建筑物的给水排水进、出口数量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式表示。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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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条 建筑物内穿过一层及多于一层楼层的立管,其数最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式表示。
第2.5.3条 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阀门井、检查井、水表井、化粪池等)多于一个时应编号。编号宜用构筑物代号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构筑物代号应采用汉语拼音字头。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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